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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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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83 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祐齊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詐騙集團成員   」為「不詳之人」、補充「基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 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祐齊於 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不詳之人取得告訴人陳 0軒所提供之手機門號及驗證碼後,係以手機設備連線上網 填寫輸入上開門號及驗證碼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輸入之人 有透過網路而以電信帳單代收費用方式付費之意思,自屬刑 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㈡核被告張祐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1 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檢察官雖漏未論及被告所為尚另構成幫助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惟因此與被告另所犯之幫助詐欺得利罪間,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係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得利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APPLE ID帳號予他人詐欺使用之行為, 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 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不 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告訴人所受損失高低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220 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 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322號   被   告 張祐齊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祐齊應可預見提供專屬個人使用Apple ID予不熟識之他人 ,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其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 易遭人追查,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 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30日不詳時許,將其所 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門號、搭配使用手機及Apple ID連 同登入密碼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張祐齊所申辦Apple ID資料後,使用張祐齊如附表一所示 手機門號之手機點選「設定」後,登入張祐齊所申辦Apple ID帳號,在Apple ID帳號內「付款與寄送」選項,選擇「新 增付款方式」為「行動電話帳單代付」之「使用其他行動電 話號碼」,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盜用陳○軒(年籍詳 卷)友人陳明豪之身分以Facebook私訊陳語軒,詐騙陳○軒( 年籍詳卷)提供其使用之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該門號甫收到之 驗證碼簡訊後,詐騙集團成員旋在該行動裝置上輸入門號及 驗證碼完成驗證,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上開Apple ID帳號 內。該詐騙集團成員便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張祐齊申辦之Ap ple ID帳號,消費交易如附表所示金額之Apple數位商品, 致Apple商店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均陷於錯誤,誤認陳○軒(年 籍詳卷)同意以行動電話帳單代付之方式交易Apple數位商品 ,而將上開消費款項均計入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用帳 單內,詐騙集團因此而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陳○軒(年 籍詳卷)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簡訊告知消費訊息,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軒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祐齊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111年7月30日左右,曾登入Apple ID帳號幫忙不認識之人購買娛樂城點數之事實。 2、坦承於111年7月到12月間手機係由伊使用,Apple ID帳號iverson00000000000mail.com之事實。 2 告訴人陳語軒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台灣大哥大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111年7月份小額付款繳款通知 證明詐騙集團以告訴人申辦使用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方式,消費交易Apple數位商品之事實。 4 APPLE公司提供person id「000000000」於111年7月30日小額付費交易訂單紀錄、通聯調閱查詢資料 1、證明告訴人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被綁定在被告張祐齊所申辦之Apple ID帳號內,詐騙集團成員再以被告張祐齊Apple ID消費交易Apple商店之商品之事實。 2、證明上開Apple ID帳號於111年7月30日7時52分至8月43日期間之IP位置係被告綁定張祐齊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祐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乙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書 記 官 林弦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張祐齊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之工具 詳細資訊 手機門號及搭配手機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 門號搭配使用手機:IPHONE12手機 Apple ID 使用者名稱: iverson00000000000mail.com 對應之person id: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訂單編號 Apple商店交易明細 所示時間 金額 (單位:元) 對應APPLE公司提供小額付費交易訂單紀錄所載之 person id 1 MSXQ3JXD05 111年7月30日22時52分22秒 1000 000000000 2 MSXQ3JXFMY 111年7月30日22時52分43秒 1000 000000000 3 MSXQ3JXHW4 111年7月30日22時53分7秒 543 000000000 4 MSXQ3K5MQF 111年7月30日23時40分34秒 162 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23時40分51秒 162 000000000 5 MSXQ3K5S3J 111年7月30日23時41分4秒 162 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23時41分20秒 162 000000000 6 MSXQ3K5VD8 111年7月30日23時41分34秒 162 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23時41分52秒 162 000000000 7 MSXQ3K5Y0G 111年7月30日23時42分7秒 162 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23時42分32秒 162 000000000 8 MSXQ3K612X 111年7月30日23時42分46秒 162 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23時43分3秒 162 000000000 9 MSXQ3K644D 111年7月30日23時43分23秒 162 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23時43分38秒 162 000000000 10 MSXQ3K66LS 111年7月30日23時43分55秒 162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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