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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怡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32、113號),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46號)及追 加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09、21961、283 06號),聲請移轉管轄,並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蔡怡亭被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均移轉管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並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未股承辦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 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 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怡亭因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同法第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 未遂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6 86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 度訴字第352號),迄未審結,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與本案及追加起 訴部分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本院詢問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未股法官,同意將本案併至該股審理,並有另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審判筆錄在卷可 佐,而被告亦具狀聲請將本案移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未股合 併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及追加起訴部分均移送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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