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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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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徐郁雯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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