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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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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廖偉翔 被 告 蔡建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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