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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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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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