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吳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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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