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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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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采陵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 (113年度聲觀字第1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采陵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采陵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凌晨4 時16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後港內三腳渡堤防邊,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同年7月15日,因與友人發生口角案件為警處理時,經警徵 得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而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觀 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 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 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 ,不在此限: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 釋,等待入監服刑。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 期徒刑,亦為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條第2項明文。又檢察官對「初犯」或「3年後再犯」施用 毒品罪行之行為人,究採取「聲請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之處遇,核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僅得就檢 察官之裁量為適度之司法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 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已坦承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情不諱(見毒偵卷第10、11、69頁),而其上開時間為警經 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 均陽性反應等情,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同上卷 第25、27、31頁),足認被告係經合法採尿,並確有聲請人 所指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無訛。 四、而被告所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前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1608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 第9654號駁回再議確定後,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無故未到 指定之醫院接受戒癮治療逾3次,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之應 遵守或履行事項,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28號撤銷原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112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醫療 機構執行士林地檢緩起訴附命毒品戒癮治療情形/結案報告 及前揭處分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按。又被告現因另案在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 為115年4月29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 則檢察官就被告所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向本院 聲請觀察、勒戒,堪認檢察官已本於立法者所賦與之職權, 裁量審酌本案情形認不適合再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且其裁量在形式上並無違法或明顯濫用之情事,本院自應 予以尊重。被告雖向本院表示:我無帶尿、也無另案,如果 可以只觀勒,不把殘刑關完那是OK的,但如果多觀勒我不服 等語,有本院意見陳述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然 被告確有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本案係經合法 採尿而查獲乙節,業如前述,而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之觀 察、勒戒,實與其另案殘餘刑期之執行與否無涉,尚非本件 聲請准否所需裁量事項。因被告所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時間,距其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日(92年 間)已逾3年,則檢察官就被告所為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行為,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3 項、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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