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號、113年度執字第36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陳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洗錢防 制法、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湖交簡字第195號、111 年度金訴字第483號、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 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 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茲 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聲請書附表應 補充、更正為:「㈠附表應補充欄位『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 件』;㈡附表編號1、2之『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欄補充為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㈢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期』 欄更正為『113/01/02』」之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 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 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 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諭知。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 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 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 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年4月 2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日 110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6日 110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60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湖交簡字第19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湖交簡字第19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11月9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 否 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併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6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