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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理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胡理准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理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胡理准因妨害秩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均 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 2年度易字第181號、112年度易字第405號、112年度士簡字 第779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 、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 判斷,與參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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