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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建道 具 保 人 鍾佳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佳勳(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 告王建道(下稱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 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 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具保人 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受刑人共同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 期徒刑6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 度上訴字第439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受刑人共同犯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 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 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29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第21至26頁), 應堪認定。  ㈡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 票至受刑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之戶 籍地,命其應於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無正 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而於同 年12月28日發布通緝等節,固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拘提報 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8日士檢迺執庚緝字 第3558號通緝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10頁、第13至16 頁)。惟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26日遭緝獲,並送法務部○○○○ ○○○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在卷可參,難認其仍在逃匿中,揆諸前 揭說明,尚不得沒入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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