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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情節、行 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 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本院業已寄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 書繕本及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該等文件已於民國113年2月 6日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之住所,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 執行刑之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 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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