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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3號、113年度執字第32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尉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 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 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 最長期,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4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 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就本件 定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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