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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納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納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納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8年4月確定。於108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1121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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