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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永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 、本院於110年9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0年3月5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聲字第4062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10年9月8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3月5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30號 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31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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