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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聲字第1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 金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嗣於112年2月1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聲字第 143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核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3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 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 113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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