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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士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士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士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07年3月31日判處有 期徒刑2月,於111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 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士交簡 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4月30日確定;又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0年12月20日確定;上開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11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3年12月10日,復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刑期滿日為同 年10月29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 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 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 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備註:承辦法官休假由代理法官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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