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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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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邢祖榮 被 告 林盈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刑事案件部分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 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 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 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業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而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 法第44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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