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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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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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