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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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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六號   自 訴 人 黃寶珠   被   告 高光枝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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