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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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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五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辭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結果報表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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