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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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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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