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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2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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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格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七萬五千元,並自 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陳述:引用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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