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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1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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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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