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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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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按 當人飲酒後,若血中酒精濃度達一○○mg\dl時,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 影響駕駛;達到一五○mg\dl時,思考與個性行為均會改變業據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北總內 字第二六八六八號函示明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政 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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