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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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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0七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正 紀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蘇 素 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玉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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