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八0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正 紀                         法 官 蘇 素 娥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提 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