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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2

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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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一0號) ,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訴外人張瀚升為鄰居關係,雙方因停 車問題素有爭執,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許,被告乙○○竟以毀損之 故意,持自備之鑰匙,將訴外人張瀚升所駕駛停放在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七○ 號前,車主即告訴人甲○○所有之車號DX—七八八八號自小客車,以打X方式 ,沿該車四週將板金烤漆刮毀脫漆,致使該車板金損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 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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