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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毀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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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九○號) ,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章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提 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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