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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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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志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德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志浩」之誤載,應更正為「林德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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