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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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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叄克)、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陸捌 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袋係屬違禁物,聲請人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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