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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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貴參
余健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