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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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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陳鴻濤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一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攜帶兇器 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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