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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03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易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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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702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士交簡字第1144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 ○於民國96年8 月16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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