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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簡上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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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簡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 字第1030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第1 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及第36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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