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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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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3 、4 月間,犯收受 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47 號(偵查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138 號),判處拘役 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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