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 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如 附表所示編號1 、2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所列時間, 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上開三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俱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編 號1 、2 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