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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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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3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4 2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 9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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