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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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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 3 所載,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 1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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