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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0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聲減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失火燒燬竹製品、鍋子、神桌及冷氣機等物,致生公 共危險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3 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686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76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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