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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90年及94年間犯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及違 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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