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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3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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