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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易字第420 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 月底至6 月初某日 (聲請書誤為95年6 月25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 第42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第12 17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檢察官聲請減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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