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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2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 月1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 96 年 度士簡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5 年 度偵緝字第9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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