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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起至95年12月19日止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0 號(偵查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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