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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聲減字第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 月6 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 院以95年度訴字第5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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