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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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