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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5 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 以95年度簡字第60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緝字第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罪,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 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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