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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4 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 月間起至96年1 月初犯著作 權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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