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
庭暴力、禁止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4 日、95年12月15日、96年
1 月8 日及96年1 月15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5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