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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北縣三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0月間起至95年11月8 日止犯 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24號(偵查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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