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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18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 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9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7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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